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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都物业回函说了啥?一篇文章读懂御东方园绿化问题关键点
1 月 15 日,御东方园业委会针对小区绿化严重缺损、养护管理不到位等问题,向南都物业正式发出整改通知,并附上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《御东方园绿化现状查验报告》作为依据。1 月 29 日,我们收到了南都物业的书面回函。为推动后续整改工作有序落地、切实保障全体业主合法权益,我们对这份回函进行系统性梳理与客观分析,为后续整改动作提供明确指引。
分析将分三部分展开,本文为第一部分,聚焦 “苗木缺失、品种替换、规格不符” 关键议题。
城市建设技术集团(浙江)有限公司(下称 “第三方”)依据从属地城建档案馆调取的竣工图资料,明确指出小区存在苗木缺失、品种替换、规格不满足设计要求等问题。而南都物业在回函中给出的核心回应是 “根据竣工图纸,现场绿化无差异”,并附上三份制度文件作为支撑。这一矛盾引发全体业主的疑问:为何会出现两份结论相悖的 “竣工图纸”?哪一份能作为合法依据?
一、档案馆备案竣工图的合法性与权威性
根据《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》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《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》《杭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》相关规定,档案馆存档的竣工图需经建设单位按规范编制,且需经设计、施工、监理等多方签章确认,再经档案馆审核通过后接收归档,这是项目竣工验收的法定前置条件。
从证据效力来看,档案馆存放的竣工图因经官方审核、长期规范归档,具备原始性与不可篡改性,在司法裁判、仲裁、造价鉴定等场景中常被优先采信。基于上述规定与实践惯例,可初步明确:第三方从档案馆调取的竣工图纸,具备法定权威性与更高可信度,是绿化现状查验的合法依据。
二、物业所持 “竣工图” 的两种可能性分析
物业手持的竣工图与档案馆备案版本存在差异,仅存在两种合理可能性,且均无法为其 “现场绿化无差异” 的主张提供支撑:
存在合法变更并完成档案补报:若小区绿化在竣工后发生过合法变更,且已按规定完成变更手续及档案补报,那么原始竣工图不应作为查验依据,需以变更后备案的图纸为准。但根据第三方档案调取结果,本小区并未存在此类合法变更及补报记录,因此该可能性已被排除。
物业所持图纸为非备案 / 不合法版本:排除上述情况后,物业手头的竣工图纸大概率属于非档案馆备案的版本,可能存在未经法定程序变更、与实际竣工情况不符等问题,不具备法定效力,不能作为绿化现状核验的依据。
三、从制度要求看物业的承接查验义务
物业在回函中提及三份规章制度,我们结合这些文件,进一步明确其在承接项目时应履行的法定与合同义务:
(一)《前期物业服务协议》
第十一条:甲方(注:指南都物业)须按下列约定,实现服务目标:承接项目时,对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,验收手续齐全。
(二)《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》
第四十五条:物业交付给业主前,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人应当在街道办事处、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下,按照规定移交有关图纸资料,共同查验新建物业共有部分。查验合格的,订立物业承接查验协议;查验不合格的,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或者在约定期限内返修,并按照规定重新查验。物业服务人擅自承接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的物业,因共有部分缺陷给他人造成损害的,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(三)《物业承接查验办法》
第十三条 物业承接查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:
(一)确定物业承接查验方案;
(二)移交有关图纸资料;
(三)查验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;
(四)解决查验发现的问题;
(五)确认现场查验结果;
(六)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;
(七)办理物业交接手续。
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建设单位移交的资料进行清点和核查,重点核查共用设施设备出厂、安装、试验和运行的合格证明文件。
上述规定虽未直接表述 “物业公司必须核实资料的真实性”,但从其设定的职责与角色来看,“审慎核查” 是应有之义务。物业服务人作为专业的物业管理者,在承接查验时不应被动接收资料,而应运用专业知识与经验,对资料的完整性、合理性、与现场的一致性进行必要核查。若因核查存在重大疏忽,导致未发现资料与现场的明显差异,进而造成业主权益损害,物业需承担相应责任。
第三方报告明确的 “乔木缺失 131 株、花灌木缺失 345 株、球类缺失 827 株” 等问题,属于直观且数量巨大的差异。即便暂不讨论图纸真伪,物业在承接查验及后续四年服务期内,若切实履行了查验与日常巡检义务,本应及时发现并处理此类问题。如今物业以 “自身所持图纸无差异” 为由否定核心问题,本质是对法定职责与合同义务的规避,难以让业主信服。